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20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妮于2012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20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妮于2012年11月10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吕一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