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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74号

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西安加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阳县建设中路147号。法定代表人龙其高,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华。被执行人西安加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区内。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8)灞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加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14294元及利息320000元,负担执行费7743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西安加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已歇业,并从恒华公司领取转让费233万元,该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追加股东宋淑巧、张建宏、苏慧琴为被执行人,且扣划宋淑巧存款273828.17元。后因宋淑巧不服提出异议,经本院及市中院裁决均维持追加裁定,由于矛盾突出,案件款暂不发放,致此案无法执结,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