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郭华,男。被执行人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叁万贰仟元整。(3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 赵 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亦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