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住房城建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18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经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77076.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兴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