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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63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住房城建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住房城建支行,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住房城建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118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海经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77076.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兴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