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原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凤。被执行人杨治合。申请人杨国凤申请执行杨治合债务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5月11日作出的(2006)原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国凤于200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治合长期不在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杨国凤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原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成军
审判员 苗夏玉
审判员 李文正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靳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