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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5353号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与李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353号

原告: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126号百隆广场A座15D。

委托代理人:夏勇、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利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  郭天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