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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899号

东明县刘楼镇人民政府与殷付生、夏永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明县刘楼镇人民政府,殷付生,夏永杰,刘卫滨,云宗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899号原告东明县刘楼镇人民政府,地址:东明县。法定代表人郝晓磊,任镇长。委托代理人郑启民,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中秋,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付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鲍文佩,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刘卫滨,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云宗朝,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紫阳县。

原告东明县刘楼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殷付生、夏永杰、刘卫滨、云宗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刘楼镇人民政府与东明县公路局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房产还存在争议,原告东明县刘楼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明县刘楼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会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