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695号
原告:林坚。
原告:赵鸿燕。
委托代理人:甘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继财,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
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超,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贠磊,男,汉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坚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坚、赵鸿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7.5元。
审 判 长 吴海鹏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