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贵。被执行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名人休闲会馆。本院在执行刘文贵申请执行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名人休闲会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