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安执字第5号

张某与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张某诉牛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铜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牛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