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31号
申请执行人:祝江贵,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金红,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祝江贵诉王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红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祝江贵书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民一终字第00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沈家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