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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81号

赵采安申请执行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采安,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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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赵采安。被执行人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本院在执行赵采安申请执行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白玉瓷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