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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056号

申请执行人吴春红与被执行人王贤文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春红;王贤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056号

申请执行人:吴春红,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陕建集团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贤文,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春红与被执行人王贤文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案件款3750元,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862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15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梅     宏     枝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代理

审判员呼延景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