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089号
原告:吴海根。
委托代理人:倪中柱。
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培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根与被告浙江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根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4元,撤诉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吴海根负担。
审判员 朱国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