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11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玮,男,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胜凯分理处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李公章,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马雪梅,女,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玉军,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云芹,女,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李公章、马雪梅、王玉军、李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玉玲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