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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229号

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智伟。

委托代理人:吴燕。

被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莘浒。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

委托代理人:肖自强。

被告: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富明。

委托代理人:张奎贵。

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吉儿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开发公司)、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原告申请评估,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吉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燕,被告西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生、肖自强,被告钱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奎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吉儿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1年6月起承租了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35、37、39、41、43、45、47、49、51号一层商铺,租期五年。后原告立即投入装修并于2011年底正式营业。2012年1月10日因地下消防管道突然破裂,大量消防用水漫到地面,将原告承租房内地板全部淹没,原告及时抢险才将损失控制。被告西开发公司将消防管道修复后,原告的地板已经不能恢复正常使用,大量地板翘起,墙面发霉腐烂,地毯受潮褪色,门锁移位不能关闭等。此次消防管道的爆裂给原告正常营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部分课程已经不能继续开课,只有重新修复后才能恢复营业。被告钱江公司系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西开发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等共计194431元;2、被告钱江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35、37、39、41、43、45、47、49、51号一层商铺的实际承租人的事实。2、照片一份。3、视频及电话录音一份。证据2、3共同证明原告消防管道爆裂时的状况和原告受损的情况,以及被告西开发公司也明确这一损害的事实。4、物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已实际缴纳物业费的事实。5、销售合同及情况说明一份。6、地毯发票及地毯清洁发票一份。7、杭州美吉姆2店维修工程预结算书一份,证明原告就局部修复墙面需19299元的事实。8、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装修时所采购的地板共计24000元。证据5-8共同证明原告受损的数额。9、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此次消防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情况,修复重建后需要69100元,评估费为1000元。

被告西开发答辩称:原告的财产损失并非被告西开发公司所致,因被告钱江公司交付房屋时违规装修,将管道井随意填埋导致原告的损失。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西开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竣工图纸一份,证明案涉房屋管道井在交付给业主的时候没有任何的填埋物,本案的管道井漏水是被告钱江公司擅自改变管道井现状、私自填埋渣土导致管道非正常锈蚀所致。2、照片一组共九张,证明同一房屋不同单元消防井的现状,管道排列整齐清楚,主要的接口维修方便。3、装修整改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西开发公司在巡查中,对涉案房屋可能产生的隐患对原告提出要求整改。

被告钱江公司答辩称:原告损失与被告钱江公司无关,租赁给原告时,原告曾看过现场,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钱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安置房资金结算单一份,证明2010年6月1日,被告钱江公司因拆迁补偿取得涉案房屋,未对消防井进行任何的填埋。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认证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被告西开发公司对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钱江公司系房屋出租人,被告钱江公司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钱江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钱江公司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8,被告西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证据4-6的关联性有异议,对其中证据7-8的证据形式有异议,被告钱江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6表示地毯仅部分损失,

本院认为,因第一次庭审后,原告申请评估,评估报告中已经包括了上述项目,故以评估报告为准,对证据4-8不再认证;证据9,被告西开发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评估报告未说明水管破裂的原因,被告钱江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消防水管爆裂导致的直接损失数额评估价值为69100元,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西开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当时消防管道未填埋渣土,被告钱江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建成交付时的状况,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对三性有异议,被告钱江公司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照片相一致,亦与本院勘查笔录记载相符,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内消防井填满泥土,消防管道腐蚀严重导致漏水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原告、被告钱江公司对真实性均有异议,表示未收到整改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西开发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向原告送达了整改通知,对此证据,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钱江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西开发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钱江公司因拆迁补偿取得杭州市复兴路35、37、39、41、43、45、47、49、51号商铺,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西开发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1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钱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租赁给原告用于经营儿童教育与服务。2012年1月10日,原告租赁房屋的消防管道突然破裂,消防用水漫到地面,将原告承租房屋内地板淹没。

原告与被告西开发公司进行了抢修。被告西开发公司修复了消防管道,但被水浸过的地板无法使用,部分墙面霉变,地毯褪色,损失经评估为69100元。另查明,原告房屋的消防井在发生本次事故前填满泥土,消防管道破裂处填埋在泥土下,腐蚀严重。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西开发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对公共设施消防管道具有日常维护义务,现被告西开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原告或者被告钱江公司发函,要求对消防井填埋泥土进行整改,导致消防管腐蚀严重漏水,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钱江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出租方,具有保障房屋安全的义务,庭审中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未对消防井进行填埋,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西开发公司承担70%的责任,被告钱江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194431元的诉讼请求,除评估报告外,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以评估报告为基准,按照两被告责任大小判决予以分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8370元;

二、被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出的评估费700元;上述第一、二两项判决合计49070元,被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730元;

四、被告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出的评估费300元;上述第三、四两项判决合计21030元,由被告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9元,由原告杭州朗吉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661.5元,由被告杭州西开发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69.5元,由被告浙江钱江航运有限公司负担4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8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

审 判 长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

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