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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执字第367号

申合香与张爱国、马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合香,张爱国,马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申合香,女,195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60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马素兰,女,196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合香申请执行张爱国、马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东工路三巷四号院2幢4单元1层26号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申合香名下(房产证号为:安房改售字第491**号)。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