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申合香,女,1956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张爱国,男,1960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马素兰,女,1964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申合香申请执行张爱国、马素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安阳市东工路三巷四号院2幢4单元1层26号的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申合香名下(房产证号为:安房改售字第491**号)。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