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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执字第00022号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曹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晓龙,农民,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仙女村三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1)杭余刑初字第12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