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174号罪犯郭文利。200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二中刑初附民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判郭文利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3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1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文利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文利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文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利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上半年、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获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利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