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都江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红林。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2)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红林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红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丁红林在都江堰市工农兵街观景路口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程X贩卖毒品一小包,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23克,从中检出海洛因、烟酰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红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被告人丁红林的讯问笔录,吸毒人员程X的询问笔录,被告人丁红林指认贩卖毒品的照片,毒品收条凭证,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金存款凭证,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被告人丁红林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红林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红林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红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红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聂建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