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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309号

王晓辉强奸罪,王晓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强奸;抢劫
当事人
王晓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09号罪犯王晓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辉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津高刑一核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王晓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晓辉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晓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辉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0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02月17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02月09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辉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