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292号罪犯刘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09年9月1日,获2009年第2季度单项奖励;2010年3月1日,获全监表扬奖励;该犯于2010年8月13日,获全监表扬奖励;该犯于2011年2月9日,获全监表扬奖励;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该犯于2011年8月18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8月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