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930-1号申请执行人和西伟。被执行人高慎军、高慎前、徐西玲、徐振国、赵艾莲。申请执行人和西伟与被执行人高慎军、徐西玲、高慎前、徐振国、赵艾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等相关财产权管理登记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高慎军、徐振国、赵艾莲暂无下落,被执行人徐西玲、高慎前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6195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93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陈传玲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加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