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浙江宇诚华尔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永才。委托代理人邱新璋。被告福建嘉诺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诚华尔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嘉诺阀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向有管辖权法院另行起诉为由,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宇诚华尔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浙江宇诚华尔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媛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倪艳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