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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371号

申请执行人李满仓与被执行人王逢辉、陕西惠友农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满仓,王逢辉,陕西惠友农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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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满仓,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逢辉,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惠友农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佳藤大厦10层C座。法定代表人党慧,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满仓与被执行人王逢辉、陕西惠友农用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满仓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惠友农用物资有限��任公司已履行人民币5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13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