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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93号

罗先莲、王莎莎与王章平、张邦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罗先莲,王莎莎,王章平,张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罗先莲,女,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委托代理人李贵宁,男,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汉滨区。原告王莎莎,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系原告罗先莲之女。被告王章平,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系原告罗先莲之子、王莎莎之哥。被告张邦霞,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五里镇,系王章平之前妻。罗先莲、王莎莎与王章平、张邦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先莲、王莎莎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罗先莲、王莎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先莲、王莎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先莲、王莎莎承担。

审 判 长  陈文举

代理

审判员  袁 朴

代理

审判员  党琰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