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民特字第6号

孙调意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孙调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孙调意,女,193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余晓成(系孙调意之孙),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申请人孙调意要求宣告余松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调意申请称:申请人孙调意系被申请人余松年的母亲。被申请人余松年因患有××一直与申请人生活,期间未婚、无子女。1997年5月,被申请人以出门打工为由,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期间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查:余松年,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孙调意的次子,被申请人因患有××一直与申请人共同生活,未婚,亦无子女。1997年5月5日,被申请人以出门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1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余松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松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余松年在下落不明满四年后,经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余松年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孙调意要求宣告余松年死亡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余松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成美玲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