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殷民二初字第331号

冯某某与索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索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殷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冯某某,又名冯曾用,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霍家村付小庄村10号。被告索某某,男,194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钢大道商都路芳林街小屯新区7号楼2单元2楼西户。被告范某某,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索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索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邵红梅

审判员  刘家梁陪审员  骈朋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卫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