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明,合阳县婚姻家庭维权中心主任。被告王映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晓娟,女,汉族,系被告王映军妻子。
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映军、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红丽
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
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英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