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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00419号

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王映军、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王映军,赵晓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明,合阳县婚姻家庭维权中心主任。被告王映军,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晓娟,女,汉族,系被告王映军妻子。

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映军、赵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红丽

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

人民陪审员  曹稳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英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