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743号
原告:李宏伟。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16层。
负责人:王建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明远,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宏伟于2012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郝 杰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纪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