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执字第00257号

原告拓莲花与被告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拓莲花,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拓莲花,女,汉族,陕西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53568.31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203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53568.31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203元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延生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