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拓莲花,女,汉族,陕西子洲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53568.31元。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2203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件款153568.31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203元延安市炎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延生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