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28号罪犯齐金城,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了(2002)一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判处齐金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了(2004)津高刑一执字第167号对其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了(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5号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起止为2002年9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4731号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金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齐金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上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09年下半年、2010年上半年、2010下半年、2011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罪犯齐金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齐金城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