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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民初字第2430号

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与嘉善县高新科技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嘉善县高新科技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民初字第2430号

原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住所海宁市盐官镇世纪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庄华。

被告:嘉善县高新科技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惠民街道东升路18号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房广明。

被告: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魏塘镇晋阳东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高新科技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县高新科技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嘉善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