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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281号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沈利清、孙小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沈利清,孙小明,仲建荣,高于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281号

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

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沈莉。

被告:沈利清。

被告:孙小明。

被告:仲建荣。

被告:高于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沈利清、孙小明、仲建荣、高于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利清、孙小明、仲建荣、高于中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利清、孙小明、仲建荣、高于中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范璐璐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佳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