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梅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胡士荣,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10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熊春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