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和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部分及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放弃部分本院再不执行,现申��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白小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董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