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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340号

李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40号罪犯李健,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了(2003)一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李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了(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83号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了(2008)一中刑执字第2632号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起止:2006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4634号对其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2年2月17日,2011年8月18日,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