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827号
原告:吕伶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白鸥。
被告:尚志强。
被告:王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伶俐诉被告尚志强、王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伶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吕伶俐负担。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