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827号

吕伶俐与尚志强、王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伶俐;尚志强;王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827号

原告:吕伶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白鸥。

被告:尚志强。

被告:王伟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伶俐诉被告尚志强、王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伶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吕伶俐负担。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代

书 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