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徐 萌
审 判 员 魏 妍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