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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法执字第00099号

王维忠与丁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维忠,丁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吴法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忠,汉族。被执行人丁万龙,汉族。王维忠与丁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吴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丁万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残具费、假肢更换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74678.43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434678.43元,被执行人王维忠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人民币25000元由申请人予以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丁万龙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丁万龙一直未主动履行,王维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丁万龙于2012年11月8日一次性返还王维忠垫付的人民币15000元,剩余10000元王维忠自愿放弃。执行费275元,由丁万龙负担。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建功

审判员  白爱国

审判员  薛利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刚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