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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字第1870-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5-13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姜忠,崔丽芳,纪龙,初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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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70-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阳市支行。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109号。

负责人:李庆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姜忠。

被执行人:崔丽芳。

被执行人:纪龙。

被执行人:初东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初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初东明于2011年11月4日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初东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初东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文化路分理处账号43×××49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