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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334号

郭延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334号罪犯郭延涛,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了(2004)一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5年7月12日以(2005)津高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了(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165号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起止:2007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4635号对其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延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延涛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1年2月9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8月18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2月17日,获第四季度单项奖励。罪犯郭延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延涛减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绍桓

审 判 员  张文艳

代理

审判员  张福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