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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4675号

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