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
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467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崔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