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262号原告曾照兴。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兴业购物广场。负责人刘建中。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深圳市美新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鸿。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受理的原告曾照兴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兴业购物广场、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新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照兴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照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照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曾照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冬 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