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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596号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昌兴、曲佳伟、郭俊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昌兴,曲佳伟,郭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曲昌兴,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曲佳伟,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俊杰,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商牟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曲昌兴、曲佳伟、郭俊杰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