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肥西执字第00540-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康尔橡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汪必康,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福尔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兆阳,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盐城福尔特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存款7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飞
审 判 员 宋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 雪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