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519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平,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商务大厦8楼812室。
法定代表人:宫亚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大平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西仲调字第3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大平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应受尝金额为21506.4元,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执字第01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1-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