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于志明,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于功和,男,194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于洪海,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商牟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于志明、于功和、于洪海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