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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1761-1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海与被执行人毛丙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志海,毛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1761-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海。被执行人毛丙军。申请执行人周志海与被执行人毛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9年6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176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庆刚

审判员  陈传玲

审判员  季 承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