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寇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寇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
寇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寇某,农民。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寇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来源: